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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採所謂的「控訴原則」,下列何者屬於「控訴原則」的內涵?①罪疑唯輕 ②不告不理 ③有告必理 ④審檢分立
  • A 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身處一個『糾問制度』的時代,法官既是調查證據的人,也是決定是否起訴的人,最後還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人。在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下,你認為判決結果還能維持公正嗎?為了打破這種權力集中的弊端,我們必須在訴訟程序中設計出哪種『各司其職』的結構,來確保審判者能維持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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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你能從眾多原則中精準辨識出「控訴原則(Accusatory Principle)」的具體內涵,說明你對於刑事訴訟中「審判權」與「追訴權」的分際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程序法上的基礎架構,難度屬於中等偏易,但極具鑑別度,關鍵在於能否區分程序發動的「組織結構」與證據評價的「實體規範」。

控訴原則的組織與功能

控訴原則的核心在於將「控訴、辯護、審判」三者區隔,形成穩定的訴訟三體構造。其中,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確保法院不主動干預未經起訴的案件;而有告必理則是法律賦予法院的審判義務,一旦合法起訴,法院就不能拒絕。支撐這兩者的硬體結構正是審檢分立,要求追訴機關(檢察署)與審判機關(法院)必須分離。至於選項中的「罪疑唯輕(In dubio pro reo)」,它是源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證據法則,屬於如何評價證據力強弱的範疇,並不屬於控訴架構的組織面,這正是此題最容易混淆的誘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