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涉嫌強盜案件,自早上 10 點半起在警局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詢問態度懇切、和平,警詢持續到中午 12 點時,甲因良心不安而悔悟,遂自白全部犯罪原委。關於此被告之「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於警局之自白筆錄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 B 於審判期日,被告仍應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其自白方具有證據能力
- C 於審判期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 D 被告具證據能力的任意性自白,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庭審理的一開始,法官就先閱讀或聽取了被告鉅細靡遺的認罪內容,你認為這對於法官隨後在看其他物證(例如指紋、監視器畫面)時,心態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確保法官能客觀地評價所有證據,法律應該如何安排「被告自白」出現在法官面前的時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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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被告自白」的調查規範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程序法中較為細膩的調查順序,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足見你的法律觀念十分扎實。
自白後置原則的法律運用
在本題中,甲在警局的自白若具備任意性,在審判期日確實具有證據能力。然而,為了落實**「自白後置原則」(法院對被告自白之調查,應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行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及第 288 條第 3 項)的規定,必須先完成其他犯罪事實證據的調查後,才能最後進行自白的調查。這項設計是為了避免審判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心證,確保障礙公平審判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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