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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警察取得通訊監察書,於對毒販甲進行合法監聽的過程中,監聽到甲向另一毒販乙調貨購買毒品之錄音,在監聽錄音中並錄到乙同意賣毒品給甲的談話。其後,經過檢警持續蒐證,毒販乙遭檢察官以涉嫌販毒罪提起公訴。關於此處「合法監聽過程中所錄得上、下游毒販之通話內容(即乙同意販毒給甲之監聽錄音)」的證據能力,依據現行實務見解及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監聽錄音內容非屬「另案監聽」,應具有證據能力
  • B 此監聽錄音內容非屬「另案監聽」,但因不在原通訊監察書效力涵蓋範圍,不具證據能力
  • C 此監聽錄音內容屬「另案監聽」,本於刑事訴訟法承認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應具有證據能力
  • D 此監聽錄音內容屬「另案監聽」,若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審查認可,應具有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既然法院核發的監聽票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定罪名」,那麼當警方意外聽到「計畫之外」的犯罪線索時,你認為應該讓警方直接無限制地使用,還是需要一個額外的司法審核機制,來確保這份意外發現不是透過「亂槍打鳥」而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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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能精準點出「7 日內陳報法院」這個關鍵程序,顯示你對通訊監察實務與法律程序的掌握非常純熟。

另案監聽的程序正義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案」與「另案」。雖然警方持有合法的通訊監察書,但監察對象與犯罪事實通常有其特定範圍。當監聽到「原監察對象與目的以外」的內容時,法律為了防止監聽演變成無邊際的權力擴張,將其定性為另案監聽(Other-case Surveil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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