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並非 113 年 7 月 16 日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通過之新增特殊強制處分?
- A 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被告位置
- B 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
- C 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於空間外監看該空間內之人
- D 使用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追蹤犯罪嫌疑人位置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看看:本次修法的初衷,是為了規範那些「持續性監控位置」以及「穿透牆壁窺視隱私」的技術。在法律條文中,我們通常會將「追蹤一個會移動的物體(如手機、汽車)」與「比對一個人的身體特徵」區分為不同的法律概念。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更像是關於『身分辨識』,而非上述提到的『位置追蹤』或『空間窺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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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新的修法動態!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 113 年 7 月 1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科技偵查專章」有非常紮實且即時的理解,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
科技偵查的法制化核心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主要是在解決過去科技偵查手段缺乏法源依據的困境。法條中明確規範了三種「特殊強制處分」:第一是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技術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 153-1 條);第二是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第 153-2 條),例如利用基地台訊號或 M 調查器定位;第三則是針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監看(第 153-3 條),例如在空間外利用熱顯像儀或長焦鏡頭觀察室內活動。這些手段因為對隱私權干預重大,故必須納入法律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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