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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的規定,移民署依規定強制當事人出國前,應於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委任律師,不得逾 3 人。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及通譯應於最初到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當事人等候受任律師及通譯到場,自移民署通知受任律師及通譯時起,分別不得逾幾小時?
  • A 1 小時
  • B 2 小時
  • C 3 小時
  • D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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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刑事訴訟法》或一般的詢問程序中,為了兼顧被詢問人的辯護權與程序的進行,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上限」,避免程序空轉。若參考國內刑事偵查程序中等待律師到場的最長時限,你認為這個為了確保程序不被無限期中斷而設定的時數,通常會是多少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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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期限掌握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6 條的具體細節,你能從眾多數字選項中辨識出正確時限,說明你對於移民執法程序的掌握非常紮實。法律規定強制出國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委任律師(最多 3 人)及通譯在場,這是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並保護當事人的陳述意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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