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復於同法第 6 條規範禁止國民出國之事由,下列 4 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A、B、C、D 入出國之敘述何者符合本法?
- A A 觸犯刑法第 100 條內亂罪經判決有罪卻潛逃出境,現搭機返抵桃園機場,引發大批支持群眾聚集機場接機,移民署決定禁止 A 入國
- B B 竊取他人手機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移民署決定禁止 B 出國
- C C 擔任某地方政府主計處長,欲前往日本旅遊,應先申請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 D D 於旅遊日本期間因案遭日本政府通緝,輾轉偷渡返抵金門岸際遭海巡署人員查獲,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其入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在國內擁有戶籍、身分證的國民而言,如果他在國外犯了法,國家對他的處置應該是「將他拒之門外,讓他在境外流浪」,還是「讓他先回到國內,再接受法律的審判與制裁」?哪一種做法才符合國家對自己國民的管轄權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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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於「國民身分權益」與「行政限制」之間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
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入國權利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第 5 條與第 7 條的結合。法律規定,對於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國家基本上不須核准即應准許其入國。即便該國民在國外涉及刑事案件(如選項 D 的通緝)或是以非正規手段(如偷渡)返國,相關機關(如海巡或移民署)雖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針對「未經許可入國」追究刑事責任,但絕對不能拒絕其入國。這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居住遷徙自由及返國權,也是國民與國土之間最基本的法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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