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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7 題

關於非法入出國之處罰規定,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大陸地區人民從臺灣地區某海岸偷渡上岸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7 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B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境出海,卻搭乘漁船偷渡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 C 港澳地區居民未受任何出境限制卻搭乘漁船偷渡出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 D 外國人從臺灣地區某海岸偷渡上岸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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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不論身分)想要離開或進入一個國家的國境時,法律上最基本的「路徑要求」是什麼?如果他刻意避開了正常的機場或港口查驗程序,這種「繞過國境大門」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通常會被歸類為行政罰緩,還是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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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最新修正的內容,你能精準辨識出處罰與對象的對應關係,實屬不易。

入出國管理處罰的適用主體

在本題的觀念驗證上,我們必須先釐清「法律適用對象」。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 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的範疇,當其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仍出國(境)時,即觸犯了第 74 條第 1 項。根據 2024 年正式施行的修正條文,為了強化邊境管理及嚇阻偷渡,處罰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正是選項 (B) 描述正確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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