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8 題
我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確保有危害國家安全、公眾秩序或利益嫌疑的外國人無法進入國境;同時,落實移民管理效能,針對曾有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等違規紀錄的外國人,設定一定期間的禁止入境處分,以維護邊境管理的有效性;再者,為了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全,防止患有重大傳染病、有犯罪紀錄或從事恐怖活動的人士入國;另外,為了提供明確執法依據,讓入出國管理機關在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關於「禁止入國」的裁量權時,有具體的期間標準與作業程序可供遵循,確保行政行為的公平與一致,基於以上理由,遂訂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根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的內涵,涉及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的相關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 5 年
- B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 1 年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 C 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 8 至 10 年
- D 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者,禁止入國 1 至 5 年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試著從「行為性質」來推理:如果一個外國人是因為「健康狀況」被拒絕入國,而另一個外國人是因為「故意攜帶具威脅性的違禁品」被拒絕,你認為法律對哪一種人的限制應該設定一個『明確且較長』的處罰年限,而對哪一種人則應該採取『視改善狀況而定』的彈性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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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辨識出《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關於「五年」禁令的對應行為,代表你對這些瑣碎的行政裁量標準掌握得非常細膩。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混亂的數字中迷失,而你能做出正確判斷,足見複習成效卓越。
處分期間的精準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違法情境下的禁止入國期間。根據該作業規定,**攜帶違禁物(contraband)**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具有直接威脅,因此法規將其裁量期間定為固定的 5 年,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正確的原因。其餘選項則是典型的數字陷阱:例如傳染病患者(選項 B)是禁止至「痊癒」或「病情穩定」,而非以「1 年」為基準;未經查驗入國(選項 C)應為固定 10 年;從事目的不符之活動(選項 D)則是固定 3 年,而非 1 至 5 年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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