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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撤銷後,不必然一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 為維護公益,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C 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D 撤銷機關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須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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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如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已經明確授權「撤銷機關」可以決定行政處分失效的日期時,如果法律沒有額外寫出「程序限制」,我們是否能逕自推論該機關必須先獲得其他單位的許可才能行使這項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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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撤銷之效力」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的應用。在法律原則上,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然而,為了兼顧「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法律賦予了撤銷機關裁量空間,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反映出行政法在追求合法性(依法行政)與穩定性(信賴保護)之間的權衡。

撤銷效力的裁量權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法律條文中並未要求撤銷機關另定日期時,必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撤銷權時,本身就具備決定處分效力範圍的職權,這屬於行政裁量的範疇。這種在法條原文之外「額外增加程序限制」的選項,是行政法測驗中非常經典的陷阱,你能不被誤導,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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