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國立大學專任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作成決議不予以續聘,此一學校之不續聘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指導之意思表示
- B 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
- C 行政指令之意思表示
- D 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大學與教師是透過「聘書」這種雙方同意的形式來建立關係時,如果聘期屆滿而校方決定不再續約,這個「不再約定」的舉動,在性質上比較接近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政命令,還是比較接近雙方合意關係的終止或拒絕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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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行政法中關於「公法上聘任關係」的傳統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進階且容易混淆的觀念,值得大大肯定!
教師聘任的契約本質
在過去長期的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早期決議)中,認為國立大學與教師之間是基於雙方合意而建立的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既然這層關係的核心是契約,那麼當聘期屆滿,學校決議不再繼續聘任時,性質上就被視為一種拒絕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這與行政機關單方面下達的命令或處分不同,而是基於契約主體地位所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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