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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不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發布後,無須送立法院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無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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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擬定一項會影響廣大民眾權利的規則時,為了讓決策更周延並納入多元聲音,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一種「可以主動發起」、讓利害關係人公開陳述意見並進行辯論的正式程序,你覺得這種強化民主正當性的溝通管道在法律上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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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的核心概念!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於**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s)**的訂定與外部效力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

法規命令的程序正當性

在本題中,正確選項 (B) 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Hearing)。這是一項重要的程序工具,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未強制規定時,仍可衡量案件影響力,主動透過聽證來廣納民意。相對地,其他選項均違反了法規透明與監督原則:依第 152 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其實「得」提議訂定;依第 157 條,法規命令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Government Gazette);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發布後須送立法院備查,以受立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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