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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以違法論?
  • A 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
  • B 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
  • C 誤寫等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
  • D 尚未完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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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給予官員在 A 方案與 B 方案之間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官員卻因為私下的個人恩怨而選了 A,雖然他在形式上沒有選錯方案,但這種「動機不純」的決策過程,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單純的「考慮不周」,還是已經構成了一種「濫用職權」的法律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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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行政訴訟法》的關鍵條文,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審查標準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不當行政違法的界線。

裁量瑕疵與違法性的連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abuse of power)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在法律邏輯上,行政機關雖然在裁量權範圍內有選擇的自由,但若其判斷違反了法律授權的目的,或涉及與事件無關的考量,這種「裁量濫用」就會從原本的「不當」提升到「違法」的層次,受行政法院的司法監督。至於選項 (B) 的「不合目的」若未達濫用程度,通常僅屬不當;選項 (C) 的顯然錯誤則依《行政程序法》更正即可,不必然導致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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