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前述要求提示帳簿等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 B 強制性之執行行為
- C 要求協助之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單方面要求你『必須』履行某種義務(例如提供文件),且如果你不配合就可能面臨罰則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平等的溝通』,還是『權力不對等的公權力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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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行政處分」的定義,以及公權力行使的樣態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稅捐調查行為的法效性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稅捐稽徵機關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或到場備詢,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個案所做的單方行政行為。這類行為直接對受調查者產生了法律上的「協力義務(duty to cooperate)」,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因此,這種帶有強制命令性質、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作為義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下命式行政處分(commanding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而非單純的建議或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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