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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
  • A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B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或限制使用不動產
  • C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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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想要「直接動用物理力量」來達成與民眾原本應該做的行為完全相同的結果,他們會選擇「對物體進行搬移、拆除或斷絕資源」,還是會選擇「透過法律公文來剝奪一個人原本享有的法律資格或權利」呢?哪一種更符合『直接強制(實力介入)』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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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間的差異!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與「行政執行(Administrative Execution)」的區分相當敏銳。

行政執行的實力展現

在《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中,**直接強制(Direct Compulsion)**的手段核心在於行政機關動用物理性的實力,直接達成與義務人履行義務後相同的狀態。例如選項 (A) 的進入與拆除住宅、(B) 的扣留與限制不動產使用,以及 (D) 的斷絕水電,這些都是透過對「物理環境」或「標的物」直接施加影響力來達成目的。這些手段通常具有即時性與強制性,直接介入義務人的生活或財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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