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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以行政處分所生義務之履行為前提
  • B 其方法包括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C 請求財產損失補償,其範圍不包括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 D 對人之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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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救災等公共利益,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毀損了一位「完全沒有違法」的公民之財產時,根據法治國的「公平負擔原則」,這份因為公共利益而產生的額外負擔,應該由該位民眾自行承受,還是由代表全體的政府給予適當的彌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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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顯示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救濟制度有著紮實的理解。

即時強制的補償與正義

在本題中,選項 (C) 顯然違背了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核心精神。所謂的「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急迫危險,在沒有行政處分作為前提的情況下(如選項 A 所述),直接對人民採取強制手段。由於這種行動往往具備應急本質,可能使未違法的人民受到波及,因此法律特別規定:若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Special sacrifice)**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補償。選項 (C) 主張不包括特別損失,恰好與法律保障人民權利的宗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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