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得提起確認訴訟
- B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確認其無效之訴訟,始得提起之
- C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
- D 原告是否提起確認訴訟,得自由決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認為某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如同廢紙一張),在驚動法院動用司法資源審理之前,基於行政體系的「自我審查」功能,你覺得法律會要求你先對哪一個對象表達你的主張,來確認這份文件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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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程序要件!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理解,特別是不同類型的確認訴訟在起訴前必須滿足的特定門檻,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前置程序
在行政訴訟的實務中,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Action for Confirmation of Nullity of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具有高度的嚴謹性。根據法律規定,為了貫徹行政機關自我省查的功能並節省司法資源,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處分無效。只有在行政機關拒絕請求、或是在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的情況下,原告才具備起訴的「訴權」。這就是選項 (B) 所描述的「行政前置程序」,也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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