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意旨,甲之土地經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主管機關核定補償價額後,甲認為補償不足提出異議,仍對主管機關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通知不服。應採取下列何者之訴訟類型?
  • A 請求撤銷原補償處分及查處通知之訴訟
  • B 向法院請求命主管機關應給付補償差額之一般給付訴訟
  • C 自得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救濟
  • D 請求確認原補償價額違法或不當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認為政府核定的補償金太少了,而這筆錢的多寡並不是單純套入公式就能自動產出的數字,而是需要行政機關再次參考市場行情、經過專業評估後重新決定一個「新額度」,那麼你的訴訟重點應該是「請求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出一份讓你滿意的行政決定」,還是「直接叫國庫匯款」呢?這兩種訴求在法律程序上的發動點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訴訟中「訴訟類型選擇」的核心觀念,你能準確選出(C),說明你對處分性爭議與救濟途徑的關聯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徵收補償爭議的救濟邏輯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的精神,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的核定,在本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甲認為補償金不足時,他真正的訴求不只是「領錢」,而是希望主管機關能撤銷原本較低的價額決定,並重新作成一個「較高補償額度」的新處分。在行政訴訟法的架構下,當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處分)遭到拒絕時,最標準且能直接解決問題的訴訟類型便是課予義務訴訟(Obligation to Perform Suit)。透過此訴訟,法院能裁酌行政機關是否應作成甲所期望的有利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