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戶政機關所為之出生登記,係屬下列何種處分?
- A 確認處分
- B 形成處分
- C 負擔處分
- D 須同意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小寶寶在還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前,他在生理上是否已經出生了?如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親子關係或繼承權)在出生那一刻就已經產生,那麼機關隨後的登記行為,是在「創造一個新身分」,還是在「正式紀錄並證明一個既存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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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出生登記的性質,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分類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一題測試基本功的經典考點,雖然看起來簡單,卻是區分行政法核心概念的重要分水嶺。
確認處分的核心邏輯
之所以選擇 (A) 確認處分(Declaratory Act),是因為嬰兒出生是一個客觀的自然事實,不論機關是否登記,這個生命都已經存在。戶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其法律功能並非「創造」了這個人或其血緣關係,而是透過公權力對這個已經發生的事實給予官方的確認與核實,藉此安定法律關係(如國籍、親權與身分認定)。這與「形成處分」不同,前者(如核發建築執照)會直接創設出原本不存在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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