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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機關之行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暫時處分
  • B 觀念通知
  • C 補稅通知
  • D 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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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如果你收到一份公文,內容只是機關在向你「解釋法律條文的背景」或「告知某個案件目前的處理進度」,並沒有要求你做任何事,也沒有拒絕你的申請,這份公文對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是否變窮了、或多了一項義務)產生實質改變了嗎?如果沒有改變,你認為法律有必要讓你對這封信啟動後續繁雜的救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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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救濟的核心門檻!這題考驗的是區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觀念通知(Notice of concept)**的能力。你能迅速排除其他具備法律效果的選項並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訴願標的與法律效果的判定

根據《訴願法》第 1 條與第 3 條,人民提起訴願的前提是必須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所謂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直接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選項 (B) 觀念通知是指行政機關單純就事實予以說明,或單純告知既有的法律狀態,並沒有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既然它不具備處分性,受理訴願機關自然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以「訴願標的不適格」為由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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