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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一 題

一、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然而,釋憲實務對此則持肯定態度。依據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上開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是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在此前提下,若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涉及人民時,要求其提出文件、資料或物件,則其受憲法保障之各種重要基本權,諸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營業秘密、秘密通訊自由、職業自由或營業自由等造成干預。當立法者課予人民有配合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法律義務時,相關法律規定應符合那些憲法要求,始與憲法無違?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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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是「立法院調查權」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且明確點出最新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接著應該從基本權限制的憲法審查標準切入。📋 事實梳理: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若強制要求一般人民(非政府機關)提供資料,會侵害隱私、營業秘密等基本權。🔍 爭點辨識:當立法者制定法律強制人民配合調查時,該法律必須符合哪些「憲法界線」才算合憲?📖 法規定位:聯想憲法第23條的各項子原則,特別是最新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的四大要件。⚖️ 涵攝思考:思考要件包含:(1) 目的與範圍限制(重大關聯性);(2) 法律保留與明確性;(3) 正當法律程序(如拒絕權、律師倚賴權);(4) 爭議解決機制與司法救濟。⚠️ 陷阱提醒:不要只寫釋字第585號,本題已明文限定在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的見解,必須精準帶出新判決對於「要求人民配合」時,特別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正當理由拒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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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立法院調查權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界線」。立法院調查權雖為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當其行使對象為一般人民,且課予人民配合提供資料之法律義務時,將干預人民之隱私權、營業秘密及不表白自由等基本權。依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相關法律應符合特定憲法要求始屬合憲。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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