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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二、人民甲闖紅燈遭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警察乙與丙攔停稽查。過程中,甲與乙產生爭執,於執行公務中,甲當場對乙接續出言,「公僕執法手插腰,警察是流氓」等語辱罵之,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旋遭執行職務之乙與丙,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有罪。甲窮盡訴訟救濟管道,仍遭判決有罪,欲提起憲法訴訟。請依憲法實務見解,論述下述參考法條有無牴觸憲法之疑慮。(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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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是「侮辱公務員罪」與「言論自由」的衝突。接著應該從最新的憲法實務見解切入。📋 事實梳理:甲因為不滿被開單,用情緒性字眼「警察是流氓」辱罵警察,被依刑法第140條判罪。甲主張該法條違憲。🔍 爭點辨識:刑法第140條處罰「當場侮辱公務員」,是否過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法規定位:直接對應《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及侮辱公務員罪案)。⚖️ 涵攝思考:憲法法庭認為該法條並未絕對違憲,但必須「目的性限縮」。要件是:行為人不僅要有侮辱行為,還必須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目的」,且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如果只是單純情緒發洩,沒有影響開單程序的進行,就不該當本罪。⚠️ 陷阱提醒:不要直接回答「違憲」或「合憲」,必須精準寫出「若未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則有違背比例原則之虞」,並帶出最新的限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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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是否過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以及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核心關鍵在於如何界定「侮辱」行為與「妨害公務」之間的界線,應依據《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進行合憲性限縮解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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