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一、某移民官甲率隊前往某工廠查察,抵達工廠後發現有 A、B、C 三名外籍工作者,A 為合法工作者,B、C 二人皆為非法工作之失聯移工,並且立即奪門而逃,移民官甲追緝 B,移民官乙追緝 C,移民官丙留原地處理 A。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某移民官甲率隊前往某工廠查察,抵達工廠後發現有 A、B、C 三名外籍工作者,A 為合法工作者,B、C 二人皆為非法工作之失聯移工,並且立即奪門而逃,移民官甲追緝 B,移民官乙追緝 C,移民官丙留原地處理 A。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說明查察與查察登記之區別?(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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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移民署調查權限的考點。接著應該從「法規授權目的」切入:查察是為了什麼?查察登記又是為了什麼?這兩者實施的「場所」有何不同?發動的條件是否一樣(一個是為了違法調查,另一個是例行性的動態掌握)?
小題 (二)
B 脫逃過程拿器物砸向甲,甲喝令停止,B 繼續逃逸,距離越來越遠,甲為阻止其逃逸乃開槍擊傷 B,跳彈波及旁邊看熱鬧之 E 亦受傷。請說明對於 B、E 之受傷,分別如何處理損害賠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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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思考移民官使用武器的法源依據在哪裡?它準用了哪一部重要法律(警械使用條例)?接著分析甲對「距離越來越遠」的逃逸者B開槍,這是否符合開槍的「急迫需要」或「比例原則」?如果不符合,甲的行為屬於合法還是違法?若為違法使用武器,B受傷應適用國家賠償還是損失補償?最後思考,E作為看熱鬧被波及的第三人,他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完全取決於甲開槍行為的合法性定性。
小題 (三)
C 很快就被乙捕獲,未做任何抵抗即帶回移民單位辦公室。經訊問後決定予以強制驅逐出國。請說明如需收容,其構成要件如何?C 若不服如何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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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準備被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收容」?這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幾條?題目中C曾是「失聯移工」且看到移民官就「奪門而逃」,這符合收容要件中的哪一款?更重要的是,法條中有個「比例原則」的前提要件是什麼?如果C認為收容不合法,他可以透過什麼管道救濟?向誰提出?這背後體現了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的什麼原則?
小題 (四)
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就外國人收容,除第一階段外,還有那幾個收容階段及其構成要件?(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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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制度為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的「法官保留原則」,將收容分成了幾個階段?除了第一階段移民署決定的「暫予收容」外,如果時間到了還沒遣返,移民署必須向誰聲請?這第二個階段叫什麼?如果第二階段時間又到了,還能再聲請嗎?第三個甚至後續階段叫什麼?這些後續階段的審查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