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被告甲因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並處刑。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但遭到駁回,且因檢察官於第二審審判期日,曾以言詞就甲之洗錢財物部分提出沒收之聲請,第二審法院並另就甲洗錢財物新臺幣 15 萬元為沒收之宣告。 甲不服二審判決,在法定期間內附具理由,合法對於二審判決之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最高法院。惟於最高法院審理本案期間,甲因病死亡。試依據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二、被告甲因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並處刑。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但遭到駁回,且因檢察官於第二審審判期日,曾以言詞就甲之洗錢財物部分提出沒收之聲請,第二審法院並另就甲洗錢財物新臺幣 15 萬元為沒收之宣告。 甲不服二審判決,在法定期間內附具理由,合法對於二審判決之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最高法院。惟於最高法院審理本案期間,甲因病死亡。試依據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死亡後,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對於論罪科刑部分之上訴?(25 分)
思路引導 VIP
【被告在訴訟中死亡,《刑事訴訟法》對於「論罪科刑」的案件有什麼特別規定?這屬於何種實體訴訟條件的欠缺?在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發生被告死亡,最高法院可以不受理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第三審如果發現案件有應諭知不受理的情況,它應該對原判決做什麼處置,然後自為什麼判決?
小題 (二)
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物、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在甲死亡後,應如何處理甲對於沒收部分之上訴?(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沒收新制實施後,沒收具有「獨立性」,如果被告死亡,犯罪所得還可以沒收嗎?法律依據為何?題目中提到,檢察官在二審是用「言詞」聲請沒收。但如果被告死了,本案撤銷改判不受理後,沒收必須轉變為「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規定,單獨沒收應該用什麼方式聲請(言詞還是書面)?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判沒收嗎,還是應該撤銷發回二審重新走特別程序?
第三審被告死亡之處理
💡 被告上訴三審後死亡,法院應撤銷原判決並自為不受理判決。
🔗 第三審被告死亡處理程序鏈
- 1 合法上訴 — 案件合法繫屬於第三審(法律審)
- 2 被告死亡 — 訴訟主體不存,屬§393職權調查事項
- 3 撤銷原審 — 依§398(3)撤銷二審有罪判決
- 4 自為判決 —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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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檢察官聲請沒收,依洗錢防制法與刑訴編別程序是否需單獨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