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甲公司(下稱甲)之工廠位於 A 直轄市境內,某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查獲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嚴重污染河川。A 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命該工廠停工。甲因工廠被迫停工,無法正常生產與出貨,每日損失額達新臺幣 X 萬元。甲認為其工廠所排放之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A 所採之廢水樣本係周邊其他工廠所排放,A 之採樣有誤。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始得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行政院 112 年 8 月 18 日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22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 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所為的「命工廠停工」是什麼性質的行政行為?接著,留意法條中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本件是「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成,這會產生什麼管轄權的爭議?在救濟程序上,若要撤銷這個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是誰?甲每天都在虧損,行政爭訟程序又很漫長,為了「充分保護權利」,甲除了提起訴願和撤銷訴訟外,還必須趕快聲請什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最後,對於已經造成的每日 X 萬元損失,可以透過什麼機制在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管轄權(內部機關權限委任)、行政爭訟之管轄及類型,以及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為避免損害擴大之「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與「附帶損害賠償」機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