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三 題
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某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路口時與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員到場處理,並以酒後駕車、車禍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 0.29 毫克之違規事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甲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酒後駕車罪,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高等檢察署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試問:甲是否會因為此一違規事實而受到行政秩序罰或紀律懲戒罰?(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思路引導 VIP
甲酒駕被抓,同時面臨刑事(緩起訴+付3萬)、行政罰(道交條例的罰鍰與吊扣駕照)、還有公務員的懲戒罰。這會不會有「一事二罰」的問題?行政罰法第26條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刑事處罰了,行政罰鍰還能罰嗎?那如果是「吊扣駕照」這種非罰鍰的沒入或裁罰性不利處分呢?甲付了緩起訴的3萬,如果道交條例的最低罰鍰是1.5萬,那他還要繳罰鍰嗎(扣抵原則)?最後,公務員懲戒法和行政秩序罰的目的相同嗎?會不會因為被罰了道交罰鍰,就不用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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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於刑事罰、行政秩序罰與紀律懲戒罰間之適用競合問題。核心爭點包含:緩起訴處分金可否扣抵行政罰鍰?吊扣駕照等「其他種類行政罰」是否受刑事罰排斥?以及「刑懲併行原則」之適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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