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二 題
行政機關得否以電子傳遞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因應數位時代與人工智慧之到來,行政程序法有無需修正之處?若有,試舉三者為例;若無,亦請說明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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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形式有哪些?法條上有規定一定要紙本嗎?行政程序法第95條怎麼規定?接著思考,如果用電子檔案(例如PDF)寄送給人民,這算不算「書面」?電子文件要如何確認是機關發出的?此外,因應AI和數位化,我們現行的行政程序法是否太過傳統?如果完全交由AI(不經人為審核)作出裁量,現行法允許嗎?如果要修法,可以朝哪些方向?試著從「處分作成自動化」、「送達方式電子化」、「民眾參與程序(聽證/閱卷)遠距化」三個面向去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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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形式自由原則、電子文件送達與書面要件之認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因應數位化及AI技術發展(如全自動化行政處分、線上聽證、電子送達)之修法方向。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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