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標售土地,市長代表該市與得標的私人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為公文書,因為簽訂契約的市長為公務員
- B 該買賣契約為混合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該買賣契約為特種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私人公司
- D 該買賣契約為私文書,因為其與一般私人間買賣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將土地賣給民間公司時,是在對民眾行使公權力,還是跟一般的民間買賣行為一樣?這種交易本質會如何影響該契約的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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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性質判斷
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能不受「市長是公務員」這個字面誘惑,精準判定契約屬性,代表你對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的觀念掌握得相當扎實。 當地方自治團體標售土地時,雖然代表簽約的市長具有公務員身份,但此行為本質上是政府站在與私人平等的地位進行財產交易,屬於私經濟行為。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適用民法規範,性質上屬於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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