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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A 與 B 為同居男女朋友。2026 年 1 月某日深夜,B 因難以入眠,服用助眠藥物及抗憂鬱藥物數顆後復返回臥室,因聲響過大而吵醒 A。A 詢問 B 並確認 B 有服用上揭藥物。待 B 因藥物鎮靜、安眠作用,陷於意識昏迷,A 竟萌生歹念,將 B 內褲褪下,以其生殖器插入 B 陰道,且為追求快感,同時以按摩棒插入 B 尿道,然因用力過猛,以致按摩棒斷裂,掉落在 B 膀胱內。B 因疼痛不已而驚醒,發覺自身下體不斷出血,A 旋停止侵害行為,緊急將 B 送往醫院急救,診斷出 B 陰道前壁嚴重撕裂傷併出血、血尿、膀胱感染。半年後,檢察官起訴 A 普通傷害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取得醫師 C 具結之鑑定報告書,其內記載 B 受害當下因服用助眠藥物處於昏迷狀態,檢察官認 A 另犯乘機性交罪,對該犯罪部分追加起訴。法院未傳喚醫師 C 到庭,逕採納鑑定報告書作為不利 A 之證據,認 A 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乘機性交罪及普通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罪刑。請分析法院裁判是否合法。(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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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檢察官原本只起訴A「普通傷害罪」,但在審理期間,檢察官自己找了醫師C並取得鑑定報告,認為A還涉嫌「乘機性交罪」,於是向法院「追加起訴」。法院沒有傳喚醫師C,直接把這份鑑定報告當作證據,並且認定A的行為是「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兩罪),最後判決有罪。
  2. 🔍 爭點辨識:這裡有兩個嚴重的程序問題。第一,對於「想像競合犯」(法律上算同一個案件),檢察官可以「追加起訴」嗎?法院對此的處理對嗎?第二,檢察官自己找人做的鑑定報告,法院可以不傳喚鑑定人來法庭接受詰問,就直接當作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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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大刑事訴訟程序爭議:1. 對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檢察官為「追加起訴」之效力與法院之處置;2. 法院未傳喚當事人自行委任之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逕採其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與採證合法性。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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