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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購買一輛轎車,於民國(下同)115 年 1 月 8 日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80 萬元,發票日 115 年 3 月 25 日之支票予乙,作為支付購買轎車之價金。在票載發票日前,乙將其空白背書予丙,丙又記名背書予丁,但丙背書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後,丁將其空白背書予戊,戊於 115 年 3 月 26 日提示支票請求付款被拒。試問:戊可否向甲、乙、丙、丁行使票據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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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支票簽發流程:甲(發票) -> 乙。背書轉讓流程:乙(空白背書) -> 丙 -> 丙(記名背書+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丁 -> 丁(空白背書) -> 戊。戊於3/26提示遭拒。
  2. 🔍 爭點辨識:(1) 遠期支票在發票日前轉讓的效力?(2) 背書人(丙)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效力為何?對其後的背書人或執票人(戊)有何影響?(3) 戊能否對甲、乙、丙、丁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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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遠期支票」之有效性,以及「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法律效力,進而判斷最後執票人得對票據上之何人行使追索權。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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