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A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因經營不善,使得受僱擔任該公司唯一船舶「東方明珠號」貨輪之船長甲,自 2025 年 11 月起,即遭公司積欠薪資。甲於隔年 3 月底辭職,在此期間,A 公司總共積欠甲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薪資。又「東方明珠號」貨輪於 2026 年 5 月航行澳洲載貨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 B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所有「南方之星號」貨輪,造成「南方之星號」貨輪 300 萬元之損失。而「東方明珠號」貨輪於事故後擱淺,已不堪使用,其殘餘物價值為 200 萬元。試問:甲及 B 公司對「東方明珠號」貨輪之海事優先權順位為何?又甲及 B 公司行使海事優先權得受償之金額為若干?(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1. 📋 事實梳理:甲是船長,被欠薪150萬(前航程/早期發生)。B公司是碰撞受害者,損失300萬(後航程/近期發生)。肇事船只剩下殘餘物,價值200萬。
  2. 🔍 爭點辨識:(1) 海事優先權的標的物是否及於「船舶殘餘物」?(2) 甲的薪資債權與B公司的碰撞損害債權,各自屬於優先權的哪一款?(3) 兩者發生在「不同航程」,其優先權順序該如何排列?後航程一定優先於前航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海事優先權之標的範圍,以及「不同航程」間,船長薪資債權與船舶碰撞損害債權之優先順位與受償金額計算。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海商法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