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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標售土地,市長代表該市與得標的私人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為公文書,因為簽訂契約的市長為公務員
  • B 該買賣契約為混合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該買賣契約為特種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私人公司
  • D 該買賣契約為私文書,因為其與一般私人間買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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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出面處理這項事務時,是在行使高高在上的公權力進行管制,還是像普通地主一樣在進行財產交易呢?這種行為的本質,會如何影響雙方簽署契約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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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私經濟行為與私文書的判定

當地方自治團體(如某市)標售公有土地時,雖然代表機關簽約的市長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政府此時並非以高高在上的公權力主體出現,而是立於與一般民間買家平等的地位參與市場交易。因此,這項標售行為屬於私法上的買賣契約,雙方所簽訂的契約自然屬於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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