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A 鄉公所辦理「第三公墓普恩堂 3 樓新設納骨櫃及空間整修工程」標案,由 B 室內設計裝修公司參與得標,雙方簽訂採購契約。惟履約過程中 B 公司遭發現有多處未按圖施工,且擅自減省工料之情形,A 鄉公所限期命 B 公司改善,B 公司遲未改善。A 鄉公所遂通知 B 公司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扣罰違約金 300 萬元(通知 1)。A 鄉公所又審認 B 公司之履約有重大瑕疵,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經 B 公司陳述意見後,通知其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 年(通知 2)。B 公司主張相關施作係多次變更設計後之工法及材料變更之結果,絕非減省工料。B 公司對於此二通知均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政府採購的「沒收保證金/扣罰違約金」與「刊登公報(停權)」,這絕對是萬年考點:雙階理論及採購爭議的法律性質。 請把題目切成兩個部分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爭議事件中之雙階理論與法律性質定性,具體區分為「履約爭議(沒收保證金及違約金)」與「停權處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同救濟途徑。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爭議與責任追究
查看更多「[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