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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何謂政府採購法之「先調後仲」及「強制仲裁」機制?假設 A 招標機關與 B 廠商間關於橋樑整修工程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後,A 機關同意調解建議,因 B 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A 機關提付仲裁,B 廠商得否拒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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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先調後仲」與「強制仲裁」,你應該要直覺聯想到政府採購法關於履約爭議處理的核心法條(第85條之1)。 首先,試著回想這兩個機制的法定要件為何?必須是哪種類型的採購?是由誰提付仲裁?又是誰不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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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關於「強制仲裁(先調後仲)」之適用要件,以及在不符合該要件時,機關單方提付仲裁,廠商得否拒絕之問題。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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