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犯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於偵訊中與被告達成認罪並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即給予一定期間緩起訴條件之協議,被告據此向檢察官自白犯罪。嗣後檢察官並未依協議結果為緩起訴處分,試論該被告之自白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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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被告甲在偵查中,因為檢察官開出「認罪加捐錢換緩起訴」的條件,所以坦承犯罪。結果事後檢察官毀約,沒有給緩起訴。現在這份因為條件交換而來的自白,要被拿來當證據。
- 🔍 爭點辨識:被告是因為「條件交換」才自白的,當檢察官違反承諾時,這份自白在法律上還算是被告出於「自由意志」講出來的嗎?這種行為構成刑事訴訟法上的哪一種「不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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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偵查中檢察官與被告達成緩起訴協議後反悔,被告基於該協議所為之自白是否具備任意性與證據能力之爭議。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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