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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乙為 X 市議會議員,於其在 X 市議會所屬委員會中,對 X 市政府、X 市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單位之預算案及議案可進行質詢、審議與監督。X 市之市民丙因所經營之公司鐵皮屋廠房所在位址經 X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通知丙需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全部拆除該鐵皮屋廠房。丙為圖避免拆除整棟廠房減少損失,到乙之服務處陳情,乙乃藉機向丙要求支付新臺幣 50 萬元,丙同意後乙則承諾幫丙向拆除大隊「協調」,讓丙的廠房免受拆除或減少拆除範圍。在丙向乙支付 50萬元後,乙乃於接近下班時間至 X 市拆除大隊辦公室,召集隊長及負責認定與拆除業務之各組組長下班後以「感恩餐會名義」到附近的熱炒店包廂吃晚餐,用餐過程乙即強烈要求使丙之廠房免拆或減少拆除範圍。因為正值 X 市議會審理下年度預算之期間,所以最終拆除大隊隊長、出席之各組組長,只好同意讓丙之廠房變更違章建築之分類,如此一來該廠房即可保留大部分,僅需拆除最近增建之一小部分後列管即可。試問:依據刑法之規定與實務見解,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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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市議員乙答應幫市民丙解決違建拆除問題,向丙收受50萬元。乙隨後利用審議預算的敏感時期,請拆除大隊長吃飯並施壓,迫使大隊長違法變更違建分類。
  2. 🔍 爭點辨識:乙向丙收錢辦事,成立受賄罪,但這是「違背職務」還是「不違背職務」?最核心的爭點是:議員去「協調」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他的「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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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意代表收受金錢為選民「協調」行政機關事務,是否構成受賄罪。核心考點有二:1. 乙之協調行為是否屬「職務上之行為」(實質影響力說/密切關聯說之辨正);2. 乙要求變更違建分類是否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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