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員警甲偵辦某知名女星乙被毆打成重傷之案件,甲經過多方查訪認為丙涉嫌重大,於是以通知書通知丙到場詢問,甲乃是乙之粉絲,在詢問中見丙砌詞狡辯,於是將丙痛打一頓,丙為免再次挨打於是自白犯罪。檢察官以重傷罪起訴丙。在準備程序中,丙之辯護人主張,在警詢所為之自白無證據能力,請問受命法官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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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警員甲為了幫偶像出氣,痛打嫌犯丙,丙怕被打而自白。案子到了法院的「準備程序」,辯護人提出這份警詢自白是刑求來的,沒有證據能力。現在問題是問:「受命法官」該怎麼處理?
- 🔍 爭點辨識:刑求取得的自白絕對無證據能力,這點沒有爭議。真正的爭點是程序問題:當事人爭執自白任意性時,由誰負責舉證?「受命法官」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自己做實質調查?如果能判斷,法官能直接把證據排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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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求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以及「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面對自白任意性爭議時之調查權限與處理程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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