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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員警甲偵辦某知名女星乙被毆打成重傷之案件,甲經過多方查訪認為丙涉嫌重大,於是以通知書通知丙到場詢問,甲乃是乙之粉絲,在詢問中見丙砌詞狡辯,於是將丙痛打一頓,丙為免再次挨打於是自白犯罪。檢察官以重傷罪起訴丙。在準備程序中,丙之辯護人主張,在警詢所為之自白無證據能力,請問受命法官應如何決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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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警員甲為了幫偶像出氣,痛打嫌犯丙,丙怕被打而自白。案子到了法院的「準備程序」,辯護人提出這份警詢自白是刑求來的,沒有證據能力。現在問題是問:「受命法官」該怎麼處理?
  2. 🔍 爭點辨識:刑求取得的自白絕對無證據能力,這點沒有爭議。真正的爭點是程序問題:當事人爭執自白任意性時,由誰負責舉證?「受命法官」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自己做實質調查?如果能判斷,法官能直接把證據排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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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求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以及「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面對自白任意性爭議時之調查權限與處理程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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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命法官自白調查權限
💡 區分準備程序中「形式認定」與「實質調查」證據能力之權限分際。

🔗 準備程序自白爭議處理流程

  1. 1 抗辯與舉證 — 辯護人主張無任意性,受命法官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2. ↓
  3. 2 卷證外觀審查 — 判斷自白是否「顯然」係由不正方法取得(如已有驗傷單或錄影自承)。
  4. ↓
  5. 3 分流路徑 A — 外觀顯然不正:受命法官逕依第273條第2項認定無證據能力。
  6. ↓
  7. 4 分流路徑 B — 仍有爭議:列為爭點,交由合議庭於審判期日進行實質調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自白法則與毒樹果實理論之連結。
🧠 記憶技巧:先命檢察官舉證,次看外觀顯然否;顯然無效逕裁定,實質爭議交合議。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受命法官」與「合議庭」權限之區別,誤以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可以逕行傳喚警員進行實質之交互詰問。
自白任意性 準備程序之功能 直接審理原則 受命法官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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