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法規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失效
- C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
- D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立法或行政機關要正式廢止一項法規時,為了避免社會秩序瞬間失序、並讓大眾與機關有反應時間,法律在規範「法規何時正式失去效力」時,通常會設計怎樣的時間機制?是宣佈的當下立刻失效,還是會設置一段緩衝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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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法規廢止的時間點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法規廢止的失效時間規範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但失其效力的時間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並非公布當日立即失效。選項 (B) 遺漏了關鍵的「起算至第三日」法定要件,因此是錯誤的敘述。其餘選項分別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4 條與第 25 條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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