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原住民」之定義,參照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不論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日治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高山族者,可知前揭規定之「原住民」,原則上不包括日治時期所稱平埔(族)原住民在內,係採取了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想完全理解某個規定當初到底是什麼意思,因而特別跑去翻閱「當年初版草案與討論過程的會議紀錄」,試著還原當時人們的想法來進行理解,這種探求意義的角度是在關注該規定的什麼面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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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查的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實際應用。
歷史解釋的關鍵判讀
當憲法法庭在探求法條意涵時,選擇回溯「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藉由還原立法當時的背景、討論過程與立法者原意,來釐清「原住民」的概念範圍,這種以法律形成的歷史資料與立法過程為依據的探求方式,正是典型的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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