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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關於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差異所生社會功能角色之不同,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B 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決定,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 C 女性勞工及雇主間就工作時間之約定,屬契約自由之範疇,基於私法自治,國家自應予尊重,不得以法律加以規制
  • D 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若屬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則立法者以性別分類形成差別待遇,並非當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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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法律針對不同「性別」訂定差別規範時,憲法上的平等權是否意味著「絕對不能有任何性別差異」?若想證明某種性別差別待遇是合憲的,立法機關在「法律目的」與「手段關聯性」上,需要通過什麼層級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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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審查

大法官在釋字第807號解釋中強調,國家若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而給予差別待遇,並非「當然違憲」,而是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D) 選項正完美體現了此一違憲審查架構。本案最終宣告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是因為該條文未能通過實質關聯性之檢驗,而非否定一切性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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