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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於 4 月 20 日將 A 藏書借給乙,乙不知 A 藏書的價值,竟擅自於 5 月 1 日將 A 以新臺幣 1,000 元賤售並讓與給知情的丙。甲以為乙深愛 A 書,於乙生日 5 月 20 日當天,將 A 當作生日禮物贈送給乙,乙稍感羞愧,連連道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於 5 月 20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B 甲、乙間的 A 書贈與契約無效
  • C 丙於 5 月 1 日取得 A 書所有權
  • D 乙、丙間的 A 書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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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先把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賣給他人(無權處分),後來自己又合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時,法律對於他先前那個「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這個效力發生的時間點,是從取得權利那天起算,還是會回溯到最初處分的那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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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有關物權變動與無權處分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無權處分與效力溯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無權處分事後補正的效力。乙將 A 書賣給知情的丙時,乙尚未取得所有權,屬於「無權處分」,但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依然有效。到了 5 月 20 日,原所有人甲將 A 書贈與乙,乙因而取得所有權。依據《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於事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行為自始有效。所謂「自始」,指的就是回溯到最初做處分行為的那一天,因此丙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應溯及至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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