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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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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法律上的「代位繼承」通常是在什麼特殊變故(例如繼承人的生命狀況)下,才會讓下一代替補上來?如果繼承人是在繼承開始後「主動聲明放棄」權利,這與「無法繼承」相同嗎?他放棄掉的那一份遺產,依法會如何分配給其他還在場的同順位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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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民法》繼承編中拋棄繼承代位繼承的核心區別。

拋棄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 1140 條,觸發「代位繼承(subrogation in inheritance)」的法定要件僅限於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本題中丁是於繼承開始後主動「拋棄繼承」,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定原因,因此其子庚無法辦理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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