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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標售土地,市長代表該市與得標的私人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為公文書,因為簽訂契約的市長為公務員
  • B 該買賣契約為混合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該買賣契約為特種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私人公司
  • D 該買賣契約為私文書,因為其與一般私人間買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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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或地方首長像一般私人一樣,在市場上標售土地或採購物品時,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對民眾行使公權力,還是在進行私法上的財產交易呢?這兩種不同的行為目的,會如何影響契約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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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經濟行政與文書性質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與文書性質的區分。 當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人地位,進行土地標售等交易時,雖然代表簽約的市長具有公務員身份,但政府此時是在參與私法上的財產關係,與一般私人間的買賣行為本質相同。因此,該買賣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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