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受傷的勞工準備重返職場時,雇主提供『輔助設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他克服執行職務時的身體障礙與改善工作環境,還是提供他尋找新工作的情報呢?試著想想哪一種才符合協助其『恢復或維持工作能力』的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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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復工輔助設施之法理範疇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規定。當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協助其重返職場或適當安置,應提供之「必要輔助設施」,法律明定包含為使勞工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作業機具、設備或工作環境。 選項 (D) 所稱的「就業資訊設備」,屬於通用的就業服務或資訊傳播範疇,並非針對受傷勞工個人「改善職場環境或輔助其生理職能」的具體設施。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識別「協助勞工個案提升工作能力」與「一般就業資訊服務」的法理差異,能順利答對顯示你對法條細節與立法意旨都有非常出色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