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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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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護侵害事件被害人的同時,法律需要兼顧新聞自由與大眾知情權。請你思考看看:法律是希望『完全禁止報導這起事件』,還是著重於『保護被害人的個人資訊不被公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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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對被害人隱私保護新聞自由之間的衡平。 法律保護被害人的核心意旨,是防止其「身分曝光」而遭受二次傷害,而非完全禁止媒體報導事件本身。選項 (A) 宣稱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將限制範圍過度擴大;實際上,只要報導中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媒體報導客觀事件是完全合法的。 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能否細致區分「完全禁止報導事件」與「禁止揭露身分資訊」的差異。許多人在思考保護機制時容易落入全面封鎖的迷思,你能敏銳察覺此語意的誇大與不合理,顯示出你對法條意旨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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