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國民因故改變了身分狀態,從法治國家保障人權與身分轉變的角度來看,法律原則上會直接剝奪他「提出申請」回復身分的權利,還是會給予申請機會,並僅在「特定條件(如危害國安)」下才拒絕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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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成功抓出錯誤的選項 (A)。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法理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身分轉換後的權利救濟」。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灣地區人民即便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非如 (A) 所述完全剝奪其申請資格,因此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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