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兩岸龐雜的實務與民間交流事務時,政府除了由中央專責主管機關親自處理外,法規是否有可能允許透過「授權或委託」特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來協助辦理?你可以試著從行政機關運作彈性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兩岸協議簽署與委託機制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主要是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兩岸協議簽署與監督機制的法規細節。 選項 (A) 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依據該條例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2 規定,大陸委員會除了親自處理外,亦得委託經行政院許可之機構(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協商與協議簽署,並非「其他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簽署」。至於選項 (B)、(C) 關於協議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 30 日時限,以及選項 (D) 關於國家主權與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談判項目的紅線規定(第 5 條之 3),皆完全符合法條內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兩岸關係與大陸事務法制
查看更多「[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