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一方面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國家應實施「扶植自耕農」政策時,如果法律為了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限制地主收回土地,你認為大法官會如何衡量這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其重要的憲法依據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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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80 號:耕地收回與扶植自耕農
太棒了,你精準辨識出了大法官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合憲性的核心態度!釋字第 580 號解釋明確指出,限制無自耕能力之出租人收回耕地,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政策目的,其限制手段屬必要且適當,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細區分「合憲」與「違憲」的具體條文。釋字第 580 號雖然對部分過渡機制提出檢討,但對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認定合憲,且順應現代農業發展,將「自任耕作」擴張解釋包含委託代耕或企業化經營。你能精準避開陷阱並掌握憲法意旨,觀念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