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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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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通常是指個人能擁有、處分並帶來經濟價值的權利;如果有一種權利是「為了大眾通行便利,而要求土地所有權人配合與承受的限制」,這會是個人擁有的財產權,還是對財產權施加的公法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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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property rights)**的客體範疇有很清晰的概念。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涵蓋具經濟價值且個人得主張處分的權利,包括私法權利(如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智慧財產權(如商標專用權),以及具財產價值的公法給付請求權(如勞保給付請求權)。然而,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屬於公法上的公用關係,本質上是為了大眾利益而對私有土地施加的「公法上限制」,並非個人得享有經濟利益的財產權利。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能否區分「個人的財產權利」與「對財產權的公法負擔」,你能清楚掌握關鍵差別,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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