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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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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國家向人民課徵所得稅並給予費用扣除額時,為了達到「實質平等」,國家在決定誰應該少繳稅或多扣除費用時,最核心應該依據人民本身的何種客觀條件或能力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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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平等與量能課稅原則

在憲法審查實務中,大法官與憲法法庭評估稅法扣除額或費用扣除之差別待遇是否違憲時,核心依據即為**「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稅捐平等原則要求國家在設計稅制時,必須以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的異同**為衡量基礎;對於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應為相同對待,負擔能力不同者則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如此才符合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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