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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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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向你課稅,卻只把稅單寄給你的共有人,導致你完全不知情而錯過了向法院申訴救濟的時間,並可能面臨財產被強制執行。請思考:這樣的情形會影響到你的哪些權利?又有哪些權利其實完全沒有受到干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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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送達與基本權利的關聯

稅捐機關若將課稅處分僅送達給「其中一人」,即對全體發生效力,會導致其他公同共有人因未獲通知而無法及時提起行政救濟,這嚴重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此外,稅捐負擔直接影響人民的經濟利益,自然涉及財產權的保障。相對地,行政送達的方式與個人通訊內容是否遭隱匿或監控無關,因此完全不涉及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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